(鄂人[2000]168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人发[20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北实际,制定关于加快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围绕我省“三个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走“脱钩、分类、转制、搞活”的路子;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作法,按照人发[2000]78号文件的精神和国家的部署,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和岗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不同岗位特点的人事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在合理划分政府与事业单位职责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自主权,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用人上的自我约束机制。通过引人竞争激励机制,建立和推行聘用制,搞活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通过配套改革、制度创新,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科学分类管理的管理体制和有效激励机制;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各自岗位规律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充分施展才华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本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分类管理、配套改革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面推进与积极稳妥的原则;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全面推行合同聘用管理制度
1、把合同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都要大力改革目前的干部职务、身份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全面推行合同聘用制.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外,所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在竞争取得岗位的基础上,逐步做到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基本的义务和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单位和个人基本的人事关系。通过合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2、科学设置岗位,竞争择优聘任。事业单位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的职能部门合并职能相近的部门,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依靠财政拨款和行政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设置工作岗位。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要按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设置。高等院校、科研、卫生等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采取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对部分岗位实行流动用人方式,促进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
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按照“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充分走群众路线,公开岗位、条件和办法,严格聘用程序,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人员的工作岗位。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鼓励高等院校在校际之间互聘、联聘教师,通过聘任社会兼职教师、实行在学研究生的助教、助研、助管等多种途径,促进高校教师与社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办学效益。
对竞争上岗的人员,要明确任期和工作目标,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或聘任合同。在此基础上,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定聘用合同,聘用期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鄂人[1999]88号)确定。
3、允许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按其实际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据单位的岗位需要,在单位内部实行低聘或高聘,原职务和任职资格在档案中保留,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等按实际聘任的职务或等级确定,在聘期内有效。低职高聘一般不越级高聘,其中管理人员低职高聘的,须按拟聘职务管理权限,事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4、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考试聘用制度。除国家指令性安置任务外,新招收人员,一般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按合同管理。聘用期内双方履行规定的权利义务,聘用期满双方根据自愿的原则续聘或不再续聘。对新进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其试用或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要大力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即新进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均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合同终止或解除,由人才交流机构通过人才市场推荐就业。
5、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行评聘分开。在合理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科学设岗,并实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和建立规范的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程序,实行评聘分开,由单位自主聘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竞争机制,积极创建人才评价机制和人才使用机制,逐步实现“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的规范管理。
6、试行职员聘任制度,逐步建立体现管理人员水平、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建立工勤人员岗位等级序列,完善工勤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办法。
7、加强聘后管理,完善考核制度。各事业单位应实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或任务项目考核制度。要按照各个岗位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和目标要求,制定科学的考核细则,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准确进行评价,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方面的依据,使考核真正成为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的重要环节。
8、确立解聘辞聘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聘用合同辞聘。要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疏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渠道,增强事业单位用人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
三、完善行政领导人员任用管理制度
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职务终身制,改变单一的委任制,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序,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报选聘任和委任等多种形式任用行政领导人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任用,均实行任期制,明确任期目标,加强届中、届满时对完成任务目标情况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要完善事业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行政领导的责、权、利。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依靠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经批准可探索试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监事会监管制等新型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领导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1、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多种分配形式和办法。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接班绩定酬的分配办法。将职工的工资收人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直接挂钩,逐步形成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对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继续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惠政策。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分离后,对国家有关政策性工资调整,均按规定记人职工档案。
2、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对转制为企业的,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对主要靠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坚持根据工作量和贡献大小对“活”的部分重新分配;对国家逐步减少经费拨款的,经批准逐步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搞活内部分配。对经费完全自给的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应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办法,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实现工资总量的动态化、内部分配的自主化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工资管理办法。
3、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办法。鼓励各地、各部门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允许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允许事业单位经批准高薪聘用个别拔尖人才,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根据有关规定,对有重大科技发明、突出贡献的人才实行重奖。
五、建立多种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l、对事业单位实行合同聘用制改革中未被聘用的原国家正式职工,要以单位、行业或系统为基础,按照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通过清退临时工、创办社会化服务实体等办法,解决其转岗上岗问题,并在上岗的同时签订聘用合同;有条件的可在本系统内引导未聘人员跨单位、跨地区流动,或设立单位、系统内的人才托管机构,也可由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为他们重新上岗创造条件。要积极开展转岗培训,促进聘用人员跨行业或系统流动。鼓励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创办经济实体。对确实难以重新上岗的国家正式职工,实行l-2年的待聘期,按不低于在岗同类人员实发基本工资70 %的标准发给生活费。生活费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待聘期间计算工龄。待聘期满仍未上岗的,作为富余人员分流,可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鼓励未聘人员在待聘期内提前与单位解除用人关系,自谋职业。有条件的单位,可探索对未聘人员的其他安置途径。
2、实行离岗退养制度。对符合国家退休、退职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对未聘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其工资津贴视同在职人员,工龄连续计算,参加正常工资晋升,到法定退休年龄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3、加快建立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事业单位全员社会保险制度。
六、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人事监督制度
1、事业单位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经职代会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接受群众和上级监督。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政策法规指导,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保证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用人自主权。
2、发挥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调解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建立由单位行政领导、工会、职工代表组成内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单位与个人发生的人事争议问题。
3、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宏观管理制度。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工资调控体系,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及职务结构比例的宏观管理办法,健全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调控体系,建立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的调控办法。
4、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政策调研,完善配套措施,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七、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1、统筹规划,分类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机构改革、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摸清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改革现状和人员结构等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改革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分类实施,逐步到位。重点搞好科研、教育、卫生以及文化、广电、出版等行业事业单位的改革。力争用3-5年的时间,在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建立以聘用制和搞活工资分配为重点的用人制度。
2、先行试点,稳步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要积极试点,大胆探索。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为全面推进改革积累经验。已经进行试点的地区和系统,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进面上改革不断深人发展。
3、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职尽责,精心组织和指导,与编制、财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协调,形成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和所属事业单位改革的领导。要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及时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办法。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妥善解决改革中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