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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学院外(返)聘教师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1 点击:

(院政发[200623  2006年3月31印发)

 

为了加强学院教师队伍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补充学院教师不足,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规范外(返)聘教师的管理,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外(返)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原则上应在高校系统地承担过本学科的教学任务。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拟聘任的教学、科研任务。

二、外(返)聘教师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学院建立外(返)聘教师信息库。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教学需要,提出一定数量的外(返)聘教师人选,经教务处、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代表学院与拟聘教师签订统一格式的聘请协议,颁发统一编号的证书,并录入学院外(返)聘教师信息库。

(二)各教学单位务必做好外(返)聘教师的挑选、考核和报批工作,可随时报录学院外(返)聘教师信息库。

(三)只有被录入外(返)聘教师信息库的教师才能被聘承担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指导等工作。教学单位只有在本单位确无某课程专业教师或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饱满情况下,才能安排外(返)聘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原则上超编的教学单位不得外(返)聘教师,确因某课程无专业教师,必须提前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只有在本单位获得省级及以上立项的科研项目,才能安排外聘教师承担科研指导工作。

(四)教学单位必须在每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前将外(返)聘教师名单报人事处、教务处审核,由人事处予以聘任。

三、外(返)聘教师的职责

(一)凡我院外(返)聘的教师,在其受聘期间,应严格遵守学院各项有关规定,参加相关教学、教研活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外(返)聘教师应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落实各个教学环节,保证教学质量。

(三)外(返)聘教师应接受学院和其任教单位组织的教学考核。

四、外(返)聘教师的待遇

(一)外聘教师的课酬按照如下标准执行:讲师30/学时;副教授55/学时;教授80/学时;博士生导师120/学时。非高校教师职称教师的课酬按照同等职称的90%计发。

(二)返聘教师的课酬按照如下标准执行:讲师25/学时;副教授40/学时;教授65/学时。非高校教师职称教师的课酬按照同等职称的90%计发。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但没有职称的外聘教师课酬参照讲师的标准发放。

(四)对聘请襄樊市区以外的教师,学院免费提供住房(根据个人要求提供单位住房或招待所住房),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由院、系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

五、外(返)聘教师的管理

(一)凡按上述程序聘请的外(返)聘教师,每学期在我院承担教学任务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一门,教学时数不得超过144学时,日常教学管理一律由各用人单位按照学院的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安排工作任务,发放教材、课表以及提供必要的教学文件,对其教学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等;需住房的由各系(院)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后勤管理办统筹安排。

(二)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协议,切实加强对外(返)聘教师的管理,制定考核的具体办法,保证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教务处和各系(院)应定期对外(返)聘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院将予以解聘,并根据实际情况扣发劳务报酬,对聘用期间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扣除当年报酬的10%,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扣除当年报酬的20%,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予以解聘,扣除已产生劳动报酬的30%。

(四)外(返)聘教师必须严格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执行学院教学管理的各项规定,完成协议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为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对中级以下职称的人员,学院不予外聘。

六、本规定自二00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