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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暂行条例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1 点击:

(院政发[2004144  2004年12月30印发)

一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主讲教师制度,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教学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襄樊学院主讲教师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同时应符合襄樊学院主讲教师资格条件。

第三条  未取得襄樊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原则上不能承担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

第四条  襄樊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二、主讲教师资格条件

第五条  主讲教师原则上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新增设的专业中不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教师比例应控制在该专业教师总数的20%以内。199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或调入本校前不是高等学校教师的人员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并按规定程序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对象

第六条  主讲教师的认定对象包括以下几类教师:

(一)应届毕业生、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他岗位转入拟(专兼职)从事课堂教学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从未担任过主讲教学任务的教师。

(二)具有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讲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课程可直接填写申请表格备案,由学校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审核小组予以直接认定。

(三)对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系(院)应加强指导,为其选配具备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其教学工作,提高其教学水平和授课质量,待条件具备后再按程序申报主讲教师资格。

四、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主讲教师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襄樊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并向人事处提交硕士(博士)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考核

1.申请人试讲。由系(院)组织教研室相关专业教师听课,听课教师负责填写听课考核意见;

2.申请人至少写出拟主讲课程1/2以上的教案(讲稿),交教研室审查,并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

3.系(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德、能等方面的考核,并结合听课考核与教研室考核情况,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三)学校成立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审核小组,负责审核主讲教师资格。审核通过后,由人事处发文确认。 

第八条  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于每年七月份进行。

五、罚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学校取消其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

(一)品性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因以上原因被撤销主讲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教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下一学年度不得承担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待整改后重新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在主讲教师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敷衍了事、徇私舞弊、群众反映强烈、给主讲教师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有关条例给予处分。                                      

六、附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