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发[2004]91号
院属各单位:
根据我院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我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现对《襄樊学院教师培训管理规定(试行)》(院政发[2002]40号)中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课程进修或以科研课题为内容的国内外访问学者。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需要,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可安排年满40周岁以上的副教授作为国内外访问学者参加培训,或参加以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高级研讨班。国内外访问学者进修期间必须发表2篇以上论文,其中核心期刊1篇。
第九条增加: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住旅社、宾馆、招待所的费用和邮寄、电话、书籍、资料、复印等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修改为:经学院批准的定向、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在进修期间学院停发工资及相应待遇,一切费用自理,毕业后回学院工作时按当年引进的同类人员标准兑现待遇;人事档案在我院托管者,进修期间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我院的职称评定,评定高一级职务后须履行职称服务期。经学院批准的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学院核发档案工资的70%,其余一切费用自理,毕业后回学院工作时按当年引进的同类人员标准补足相应待遇。
以上人员在进修期间学院为其办理工资晋级手续,所承担的教学量及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按规定兑现奖励。
第十六条修改为:参加硕士研究生进修的教师不再与我院签定培养协议书,可以与学院签定毕业就业意向协议书;参加博士研究生进修的教师按原规定办理。
修改后的有关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应规定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