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发[2002]31号
为了深化学院干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规范并完善未聘人员的管理,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分流办法
人员分流遵循“按需设岗、优化结构、提高效益、有序流动”的原则,通过人员分流,精简机关工作人员,满足教学科研需要,充实后勤服务人员,控制使用临时工。
1、转岗分流
(1)鼓励具备教师任职资格并具有教学能力的管理人员到教学岗位上工作。除学院中层干部和教学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外,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具有教师任职资格及任职能力的人员,原则上转到教学岗位工作。在机关工作的教师转到教学岗位,由人事处直接办理调配手续。
(2)鼓励学院机关的分流人员竞聘到教辅岗位、教学单位的管理岗位或其他事务性岗位工作。
(3)分流到后勤服务岗位,充实后勤服务队伍。
2、退养分流
(1)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中级及以下职称的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在5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內退,下同);3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原则上全部离岗退养。内退人员的待遇按院字(1999)244号文件执行。
(2)因病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医院证明,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学院批准,可按规定为其办理劳保手续。病休人员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3、输出分流
鼓励非教学人员通过辞职、调出等形式向院外流动。
二、未聘人员类别及待岗期限
未聘人员系指由于各种原因未被聘用上岗的正式职工(不含由学院批准的正在脱产学习的人员)。对于未聘人员,按其未被聘用的不同原因分为三类:
第一类:拒聘人员,系指有岗位而不参与竞聘上岗或拒绝接受聘任的人员。拒聘人员从拒聘之日的下月起,交院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实行院内待岗;其院内待岗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类:解聘人员,系指由于本人原因而被学院中层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人员。解聘人员从解聘之日的下月起,交院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实行院内待岗;其院内待岗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类:落聘人员,系指非拒聘或解聘原因而未被聘用上岗的人员。落聘人员从落聘之日的下月起,交院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实行院内待岗;其院内待岗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未聘人员的管理
1、对未聘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各用人单位必须向未聘人员说明未聘原因,并填写《襄樊学院未聘人员呈报表》,报送人事处。
(2)呈报人事处的未聘人员,正式纳入未聘人员管理,并由人事处发出通知。
(3)未聘人员按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到院人才交流中心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2、对未聘人员在待岗期内实行分类管理:
(1)拒聘人员在待岗期内必须由本人联系向院外流动或辞职,否则待岗期满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2)解聘或落聘人员在待岗期内可由本人联系向院外流动或辞职;或联系院内工作单位或参与院内岗位竟聘;符合国家有关退休规定的,可申请办理退休。
3、未聘人员必须服从单位和院人才交流中心的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参加有关活动,否则按旷工处理。
4、解聘或落聘人员被推荐聘任到院内单位工作,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可及时办理调动手续,也可试用。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可留可退;试用期间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比照同类上岗人员享受有关工资待遇;试用期满未被录用的,仍交院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继续实行院内待岗。试用期不计入待岗期。
5、解聘或落聘人员借聘到院外单位工作,必须与院人才交流中心签定协议,借聘期限一般为两年:外借人员如果在协议期满逾期三个月不返回报到,按辞职或自动离职处理。外借期不计入待岗期。
6、解聘或落聘人员在待岗期内两次拒不参与院内岗位竟聘;或重新上岗后,一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改按拒聘人员进行管理。
7、解聘或落聘人员待岗期满仍未落实院内工作岗位,必须在三个月内向院外流动,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未聘人员的待遇
1、未聘人员从待岗之日起停发档案工资中津贴奖金部分(即30%活工资部分);待岗超过一年的,只发给基本生活费(参照襄樊市有关规定执行)。
2、未聘人员在待岗期内,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解聘或落聘人员在院内待岗期内重新上岗,其岗位工资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档案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
1、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