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学院人员调配规定
(院政发[2007]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校的人事调配制度,合理调配人员,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人员调入
第二条 各类人员调入应以学校年度编制核定数为依据。调入人员重点是教学、科研人员,采取聘用制(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方式适量聘用辅导员、教辅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调入人员指标的确定
(一)各单位每年10月上旬向人事处申报计划。
(二)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学校年度进人计划,10月下旬报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协议(合同)执行。
第五条 调入人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分配,品行端正,为人师表,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二)业务水平高,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及科研能力;
(三)教学、科研人员
(四)调入教授或在科研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研究员,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调入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调入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同时具有副教授职称人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这些人员必须主持过或正在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成果奖或新办专业教学所急需的教师,条件特别优秀或学科建设特别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经校医院体检合格,身体健康。
第六条 调入人员配偶的调动规定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教授职称的人员,其配偶具有普通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可随调其配偶。
(二)主持过或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教研项目或获得过国家级科研、教研成果奖的人员或博士生导师可随调其配偶。
第七条 调入人员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将调动申请、有关材料及证件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初审(按第六条规定调入教师配偶,由人事处协调);
(二)人事处与用人单位确定拟考察人选;
(三)拟考察人员参加我校组织的体检;
(四)人事处向分管院长汇报,确定考察人选;
(五)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及用人单位组成考核组,对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面试和试讲。重点考察拟调入人员的思想表现、工作业绩、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发展潜力和健康状况等,填写《襄樊学院新进人员考核表》(具体见附件2);
(六)人事处汇总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学校研究。
(七)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并与调入人员签订有关协议(合同)。
第八条 接收毕业生
(一)学校只接收博士研究生或少数学科专业急需的优秀硕士研究生,充实教师队伍。
(二)学校根据编制情况采取聘用制(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方式适量聘用具有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充实辅导员、教辅人员、管理人员等非教师队伍。聘用人员的聘任条件、聘用办法、聘用程序、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按照《襄樊学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具体见附件1)实施。
(三)人事处按接收计划通过各种方式联络毕业生,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拟接收人员。
(四)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和用人单位组成考核组,对拟接收毕业生进行考核,组织面试和试讲,择优确定人选,填写《襄樊学院新进人员考核表》(具体见附件2),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与毕业生签订有关协议(合同)。
第九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商调、招聘和借用校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各类毕业生。
第三章 人员调出
教职工的调出,要在稳定教职工队伍,保证队伍质量的基础上进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都属调出的范围:
(一)不称职和不适应现职岗位的人员;
(二)超编单位非教学编外人员;
(三)上级机关需要调动的人员;
(四)夫妻长期分居,其配偶又难以调入的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同意调出。
第十一条 在编教职工实行服务期制度。凡由国家培养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分配或调入我院工作的非聘用制人员,或由学院出资参加进修的人员,均有为学院工作的义务和服务期限。学历服务期限:本科、硕士、博士及博士后均为3年。进修学习服务期限:从进修学习结束之日算起,进修学习1年服务2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批准调出学校:
(一)担任学校重大(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骨干人员,在工作任务未完成前;
(二)按聘用制规定聘期或服务期未满的;
(三)教学任务未完成的;
(四)不符合已有协议(合同)规定的;
(五)学校认为暂不宜调出的。
第十三条 按第十二条规定不宜调出者申请调出,经做工作无效,本人擅自离职,学校按辞退或除名处理。
第十四条 调出人员与学校签有协议(合同)的按协议(合同)办理。
第十五条 鼓励待聘、缓聘和待岗人员向校外流动。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政策、学校规定或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经校党委会研究批准,限期三个月调离,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者,按辞退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在学校工作的,教师一方要求调出,非教师一方必须同时调离学校。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的调出人员,从批准调出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第十九条 人员调出的审批程序
(一)个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学校党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须组织部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在岗聘任的教师须经教务处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审核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学校研究。
第二十条 调出人员的手续办理程序
(一)拟调出人员到人事处领取《教职工离校手续单》;
(二)按照《教职工离校手续单》上的顺序到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
(四)调出人员在一个月内不能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的,须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研究批准后方可延长办理离校手续时间,但学校不再发放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第四章 校内人员调整
第二十一条 校内人员调整严格控制在各单位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再调进人员,缺编单位的人员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逐步调配。
第二十二条 校内人员调整应保持合理的流向,以有利于学校工作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处级单位)之间人员调整审批程序。
(一)缺编单位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用人申请(必要时提供拟调人选);
(二)人事处根据人员编制审核,并予以协调;
(三)在协调的基础上由个人填写《襄樊学院人员内部调配呈报表》,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被调整人员按通知要求及时到人事处办理调配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各单位(处级单位)之间不得自行进行人员调整,对于擅自调整、换岗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5月和10月各研究一次人员调进、调出工作。一般人员调进、调出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调进、调出经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调配人员的考核、进修、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襄樊学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为了全面提升非教学科研人员整体素质,服务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新进非教学科研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除引进的教师及专职科研人员外,新进的各类非教学科研人员,包括辅导员、实验技术人员、教学秘书、管理人员、图书资料人员等,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一、聘用条件:聘用人员必须具有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身体健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应聘辅导员岗位必须是中共党员。
二、招聘办法:在不突破核定编制的范围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编制、按计划、分步骤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统一考核,择优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按合同进行管理,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办理社会保险。
三、聘用程序:在对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合格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形式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主要从专业知识和道德水平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四、聘用期限:初次签定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4年,采取一年一签约,一年一考核的方式,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继续聘用。对于在聘用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经学校研究,转为正式在编人员,特别优秀的,可提前转正,工作年限可从初次聘用时间计算。聘用合同的签订使用襄樊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襄樊市人事局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移交到襄樊市人才交流中心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五、聘用人员待遇:对聘用人员实行固定工资制。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工资待遇按照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执行;聘用期间年度考核合格者,下一年月工资标准增加50元;聘用人员不享受学校其他福利待遇,档案管理、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等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建档,聘用期内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六、聘用人员管理:聘用人员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后,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统一移交襄樊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人事代理费由受聘人缴纳;聘用人员每年由学校统一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交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实行人事代理的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定、工资晋升等。聘用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