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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学院专职科研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1 点击:

襄樊学院专职科研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院政发[2005134  2005年10月9印发)

 

第一条  高校教师的主要工作是教学和科研,为了保证正常的本科教学,合理使用宝贵的教学资源,鼓励教师多出高水平、高质量的科研成果,鼓励我院教学人员积极申请专职科研编制,推动科学研究及学科建设,形成科研优势和特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科研人员分固定专职科研人员和流动专职科研人员两类。

(一)固定专职科研人员主要支持重点学科建设,由学校核定长期专职科研人员指标,原则上每个院级重点学科和院级研究所可设固定专职科研人员13人。

(二)流动专职科研人员主要支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及重大横向科研项目。流动专职科研人员指标,根据主持科研项目情况,按需审批。流动专职科研人员任期最长为一年(即两个学期)。如有特殊需要,本人重新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一年。

(三)申请专职科研岗位的教师,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及硕士以上学位。

第三条  专职科研编制的申报及审批程序:教师填写《襄樊学院专职科研人员申请表》,所在系()签署意见,并出具正在从事或即将开始的重点课题研究的有关证明材料,报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各系(院)批准教师转为专职科研人员必须以不影响本科教学为原则。

第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院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负责专职科研编制指标的核定、下达、审核、批准。系(院)负责固定专职科研及流动专职科研编制的申报、送审,将专职科研编制具体落实到人。专职科研人员与系(院)签订合同,并报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考核:固定专职科研人员实行常规坐班制,对他们的任务安排及工作状态考核应以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硕士点建设及科研为主。流动专职科研人员实行弹性坐班制,对他们的任务安排及工作状态考核应以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为主。未经批准,专职科研人员不得擅自到外单位兼职兼课。

第六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工作量要求:专职科研人员除参与重点学科建设和按质按量完成课题外,应当参与教学工作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著作、论文、专利)。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不计超课时奖)。每学年科研工作量额定标准为:教授(博士)180分,副教授(硕士)120分。未完成者按学院有关文件扣发其岗位工资。

第七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专职科研人员应有相应的工作室。固定专职科研人员的工作室,由系(院)所在的重点学科安排;流动专职科研人员的工作室由所在系(院)安排。

第八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相关待遇:专任教师转为专职科研人员后,其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不变,保留其原职级的国家政策性工资和补贴,其院内岗位津贴按同职级专任教师标准发放。专职科研人员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如完成了额定的科研工作量,其教学工作量可按同职称的教师满工作量计算。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