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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学院教学名师评选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1 点击:

(院政发[2005146  2005年11月7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高[2005]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引导示范作用,切实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名师的评选,是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的基本途径之一。通过对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和富有改革精神的优秀教师进行评选和表彰,带动我院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教学名师的评选,对于促进我院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学科梯队建设,积极探索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现代教育教学思想、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教学名师的评选,既立足于我院现有实际,也应注重学院未来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评选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评选范围:我院在岗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二章   评选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参加教学名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十年以上高校教龄,原则上应为教授职称,教学特别优秀的副教授也可申报。

(三)积极主动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近三年内均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

(四)严格遵守《襄樊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认真落实各个教学环节,课堂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显著,获同行和学生普遍好评;主讲课程在省内、院内同领域中有较大影响,有先进的教学方法,教学评价优秀。

(五)具有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教学思想,在引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我院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六)学术造诣高,长期坚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并取得公认的、具有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七)重视教学研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内主编并公开出版普通本科教材1部且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3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3、在近两届优秀教学成果评奖中,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或院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且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主持省级优质课程、精品课程建设等项目;

4、近三年内主持过教研项目研究并已结题,且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

(八)积极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建设和改革,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对我院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九)重视对学生学习、科研工作的指导。近三年内所指导的学生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研、发明、竞赛等奖励(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第七条  近三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教学名师的评选: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二)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

(三)不服从工作分配,拒绝承担教学任务者。

(四)违反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发生Ⅲ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

(五)存在有损师表形象言行,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工作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提交《襄樊学院教学名师申请表》和相应申报材料。

(二)系(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审核合格者考评。

(四)专家考评,提出建议人选。

(五)院教学委员会审议,提出建议人选。

(六)学院公示,实行公开争议,接受群众监督。

(七)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并发文表彰。

 

第四章    

第九条  经评选确定的教学名师,履行了岗位职责,享受院学科带头人同等标准的津贴待遇。

同时被评选为院学科带头人或院学术骨干的教学名师,保留其教学名师称号,并按各类荣誉的最高标准享受待遇,但不重复享受经济待遇。

第十条  教学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已被确定为教学名师的教师,学院每四年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若发现师德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教学、科研水平明显下降的,取消其教学名师称号及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的推荐人选,原则上从院级教学名师中产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