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2008美术成绩查询  2008高考美术查询
当前位置 :| 主页>人才管理>

襄樊学院聘任兼职、外聘教授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1 点击:

(院政发[2004]61号   2004614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革教师管理模式,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实现教师资源共享,加强我院学术领导力量,促进院内新兴学科或力量比较薄弱的学科迅速发展,改变院内教师队伍的总体构成,加强院内外学术交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二条 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内外知名的专家、教授及社会活动家。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审组成员。

(四)国务院学位办、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教育部等专家组成员或国家级学会负责人。

(五)博士生导师。

(六)省、部、委的重要管理专家。

第三条  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思想素质好,本人愿为我院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作贡献。

(二)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除知名专家学者外,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四条 申报

各系(院)可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提出拟聘申请,填写《襄樊学院聘任兼职、外聘教授审批表》,并附本人简历及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报人事处审核。

第五条 审批

(一)人事处初步审核同意后,报院领导复审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二)批准后,由人事处、用人单位及本人三方正式签定工作任务协议,由学院、系(院)组织受聘仪式,颁发聘书。

(三)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名誉、客座教授仅适用于聘任在国际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的海外学者;聘任名誉、客座教授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国内人员可按兼职、外聘教授聘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具体任务

(一)参与筹建新专业,新设博士点、硕士点工作。

(二)指导或合作培养研究生。

(三)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工作,指导课程、学科建设或教材、专著编写。

(四)承担紧缺课程或新开课程的教学任务。

(五)举办学术讲座。

(六)与我院共同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或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管理

(一)兼职、外聘教授的管理以系(院)为主。各系(院)要加强与所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实质性工作,充分发挥兼职、外聘教授的作用。

(二)外聘教授每年在学院内工作的时间应在四个月以上;兼职(含名誉、客座)教授可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开展工作(如举办学术讲座、进行学术与信息方面的沟通与交流,指导研究生、青年教师等)。

第八条 考核 

(一)兼职(含名誉、客座)、外聘教授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工作任务可根据聘用单位的实际要求确定。

(二)用人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工作任务协议书及其他要求对兼职、外聘教授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表,并将考核的详细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并提出聘期评估意见,报学院领导复审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凡考核不合格者,自动解聘;贡献突出者,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合格者,如工作需要可续聘。

 

第六章   

第九条  待遇

(一)兼职(含名誉、客座)教授在聘期内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其酬金可按其工作量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

(二)外聘教授纳入我院流动编制;其工作期间工资待遇按院内所聘职务的岗位工资对待,考核方式与学院正式职工同样对待。外聘教授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文科每人1万元,理科每人2万元;外聘教授以我院名义发表的科研成果,按我院有关规定享受科研成果津贴和奖励;学院负责安排外聘教授在校期间的住宿和报销往返路费。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