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发[2007]69号
为加强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与使用,切实做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和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握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对我校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与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福利费的来源
教职工福利费的来源是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全校在册教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提取。由计财处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安排,足额划拨。
二、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年终节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原则。
(三)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三、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
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由教代会下设的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人事处、工会和计财处具体实施。
四、教职工福利费的享受对象
教职工福利费的享受对象为学校在册职工。
五、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依据困难程度一次性补助l00—500元。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慰问金。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予教职工一次性慰问金200元。
(三)教职工死亡慰问金。教职工死亡,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慰问金500元。
(四)慰问患病住院教职工开支。教职工患病住院(指学校指定的医院)一般由学校领导、机关相关部门领导或分工会探望,慰问品标准不超过l50元/人。
(五)教职工退休纪念品,按人均100元左右标准掌握。
(六)独生子女(14周岁以下)保健费和医药费补助。保健费标准为每年60元(双职工为l20元);医药费补助标准为全年300元(双职工为600元)。
(七)教职工探亲开支和教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教职工教师节慰问金开支。
(九)教职工体检(含妇检)费用开支。
(十)教职工疗休养费开支。
六、福利费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困难补助,由教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基层工会签署意见,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审批,工会办理。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慰问金、教职工死亡慰问金,由分工会核实,工会办理。
(三)探望住院教职工凭有分工会主席签字的发票到工会办理(同一职工每年探望不超过二次)。
(四)教职工退休纪念品,由人事处办理。
(五)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医药费补助,由工会办理。
(六)教职工疗休养费开支,由工会、人事处研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工会办理。
(七)教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困难补助,凭死亡证明到人事处办理。
(八)教职工公共福利开支,由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研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工会办理。
(九)教职工体检、妇检由工会办理。
七、福利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福利费的管理与使用问题。
(二)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必须在“两代会”上作关于福利费使用情况的说明,以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八、附属单位(已提取生活福利费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