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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学院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1 点击:

(院政发[2006127  2006年12月29印发)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人[2006]18)、《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人[2006]19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兄弟院校的做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这次我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为200671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含后勤集团、附属中学)。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

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附表二 )

3 、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三)。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任职年限,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630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国家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发。今后校内工资将参与绩效工资分配,争取逐年有所增加。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三、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三)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 770 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 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 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四)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为两年,熟练期为半年。

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初中及以下毕业生第一年每月570元,第二年每月590元;中专、高中毕业生第一年每月590元,

第二年每月610元;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第一年每月610 元,第二年每月640元。学徒期工资执行期满,按照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及以下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 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

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待遇,初中及以下毕业生每月570元,中专、高中毕业生每月590元,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每月610元。熟练期工资执行期满,执行普工岗位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及以下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

(五)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六)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军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1、强调与地方干部同职务、同条件、同工资的原则,过去高于地方同条件人员的工资不予保留。

2、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套改年限。任职时间,以现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岗位),按同一级职务(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的办法处理。

31993年工改前的军转技术干部,可按其转业安置时原军队对应地方的职务套改工资(技术9级对应副处、技术8级对应正处),只适用于这次套改工资,不涉及其他待遇。

(七)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八)从国家机关、企业调入我校工作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九)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 ]68 号、国发[1983] 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 100 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高定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高套薪级工资,但最多不超过两个薪级。

(十)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和省部级劳动模范、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分别高套两级和一级。因同一事迹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按最高的荣誉称号高套工资。

(十一)由人事部和省政府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套一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套两级。

(十二)受行政处分、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套改工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 , 受过行政处分、行政、刑事处罚人员,按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适当低定:受过降职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低定一级;受过撤职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低定两级;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低定三级;被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被劳动教养过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两级,其他人员低定四级。上述人员如套改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

在接受立案、停职审查或正在被羁押、被拘役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或处罚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内退人员的工资套改。经学校批准的内退人员按内退前所在岗位(职务)套改工资。

(十四)逐步建立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和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十五)套改年限的计算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学徒、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 :1996 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计算。

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从国有企业调入的人员,在原企业工作时间一般可计算为套改年限。但受到过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应按处分期扣减套改年限,其中处分期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4、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其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已明确为不计算工龄的,亦不计算套改年限。

(十六)任职年限的计算

1、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 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 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工作人员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3、工作人员在相同等级岗位的聘任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所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聘任年限可合并计算。

(十七)工资关系未转入我校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套改工资。

(十八)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71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十九)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630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7l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月增加标准为: 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科级及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月增加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月增加标准为: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月增加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月增加标准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3、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政策规定

1993930日前离休退休的人员,有明确职务的,按职务相应增加离退休费;没有明确职务的,按1993年的办法相应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退休前无行政职务的,退休前工作满30年的按科级,不满30年的按科员级增加退休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退休时专业技术职务低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比照中级职务,不满30年的比照初级<助理>职务增加退休费)。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本次增加离退休费,不追述以前,不涉及职务、职级重新认定问题,也不涉及其他福利补贴的发放。

②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既担任行政职务,又被评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可以分别认可为明确的职务系列,本次可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相关人员提供一次选择的机会(本人申请),允许其按增资高的职务系列增加离退休费(本人现工资标准基础上,不追述以前)。一旦选择后,今后就按选择的职务系列增加离退休费,不再变更。

③团以上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担任的地方职务层次仍未达到转业时所对应的原军队职务的,此次按转业安置时规定的军队职务对应的地方职务层次增加退休费。1993年工改前的军转技术干部,可按其转业安置时原军队对应地方的职务套改工资(技术9级对应副处、技术8级对应正处),这只适用于这次套改工资,不涉及其他待遇。

④退休人员中享受10%的中小学教师、护士增加退休费,不能参照在职人员增加10%退休费。

(二十)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国家将另行研究制定。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学习阶段(2006121020061220

向学校领导汇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精神;成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召开各单位负责人会议,传达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运用多种形式,在全校宣传本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

(二)摸底调研阶段(2006122120061231

对全校各类人员进行摸底,弄清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参加省、市人事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到兄弟院校学习;向学校党委汇报。

(三)核定公示阶段(2007112007120

核定材料;公示全校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调整情况。

(四)审批兑现阶段(2007121200725

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兑现发放。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学校决定成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长:向显智

副组长:朱新义  李本林  李文学

  员:丁世学  王为一  魏跃春   

 王华杰  张来斌  刘士学  滕建河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任:丁世学(兼)

副主任:滕建河(兼)

  员:黄    陈光华  贺鹏浦       

六、本办法自20067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