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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学院教职工请批假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1 点击:

(院政发[200735    2007年4月10印发)

 

根据《襄樊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院政发[2002]131号)、《襄樊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院政发[2004]29号)和2006127党委会会议纪要《关于进一步改进学校领导作风的几点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审批手续,加强组织纪律性,强化制度管理,促进广大干部、教师和员工工作作风根本性好转,确保教学、科研及其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领导外出报告制度

(一)出襄樊市外一天及以上时,须向校党委书记报告(副院长同时须向院长报告)。

(二)外出开会应有书面通知或电话记录通知。

(三)校领导外出一天以内的应告知学校办公室。

(四)校党委书记临时外出应告知院长和学校办公室,时间较长时应按规定上报。

二、机关及直附属单位处级干部请假制度

(一)正职出襄樊市外一天及以上时,须向学校分管领导请假获得批准且作好离校期间工作安排后方可外出。

(二)副职出襄樊市外两天以内时,须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外出,若超过两天须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外出。

(三)各单位处级干部外出均应告知本单位办公室。

三、系(院)处级干部请假制度

(一)各系(院)的主任(院长)出襄樊市外一天及以上时,须向学校分管领导请假获得批准并将外出时间通报本单位党总支书记且作好离校期间工作安排后方可外出。

(二)各系(院)的党总支书记出襄樊市外一天及以上时,须向学校分管领导请假获得批准并将外出时间通报本单位主任(院长)且作好离校期间工作安排后方可外出。

(三)各系(院)副职出襄樊市外两天以内时,须分别向本单位党、政负责人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外出,若超过两天须分别向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外出。

(四)各系(院)处级干部外出均应告知本单位办公室。

四、其他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在一周以内,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一周以上者,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到学校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

五、会议请假制度及会议纪律

(一)严格会议考勤、通报制度。凡学校召开的各种会议,都要实行严格的会议考勤、通报制度。由具体办会的部门负责统计会议出席人员的情况,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在会议结束时对会议出席情况进行通报。

(二)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凡学校召开的各种会议,都要实行严格的会议请假制度。

学校党委、行政召开的全校性大会,校领导因事因病请假,须由党委书记、院长分别审批;教学单位、机关部门及直附属单位正职因事因病请假,须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教学单位、机关部门及直附属单位副职因事因病请假,须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审批;其余人员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由分管某一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出席人员因事因病请假,须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审批。

学校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提前通知而非临时通知的,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的正、副职领导要做好工作安排,按要求出席会议,不得请其他同志代替自己出席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须报告主持会议的校领导,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决定同意请假或由其他同志代会。

(三)严格会场纪律。 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会议期间要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或调至振动状态,不得中途无故出入会场。会场一般不传呼叫人,如遇紧急事项须请示校领导,应先与学校办公室联系。

(四)各教学单位召开党政联系会议,原则上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缺席,其他人员因事因病请假,须同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党总支名义召开的会议,因事因病请假须由党总支书记批准;以行政名义召开的会议,因事因病请假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教研活动因事因病请假须由教研室主任批准。

机关各部门及直附属单位自行召开会议可比照教学单位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