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发[2007]32号
为进一步扩大教学系(院)办学自主权,激发教学系(院)的办学活力,完善教学系(院)内部竞争激励机制,提高管理效能和办学效益,根据《襄樊学院干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经费预算办法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办学效益,增强学校的竞争实力;有利于全面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服务等工作上水平,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及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
(二)坚持“业绩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经费预算与教学系(院)办学效益紧密相关,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直接挂钩,打破分配中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
(三)坚持倾斜的原则。学校对特殊人才、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特色优势学科、学位点建设采取经费倾斜政策。
第二条 学校对教学系(院)经费实行总额动态包干的使用管理制度。学校年初确定划拨给教学系(院)的包干经费基数,再结合教学系(院)事业发展和教学管理条件变动等因素,动态核定教学系(院)的包干经费,教学系(院)将包干经费与自筹经费结合起来,按照本办法规定支配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学系(院)在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的前提下,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社会服务,广泛筹集办学资金,改善教学科研条件,提高教职员工待遇。
第四条 学校划拨给教学系(院)的包干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可以用于弥补公用经费的不足,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
第五条 学校划拨给教学系(院)的包干经费的范围
(一)教学系(院)人员的档案工资部分(基本工资和随工资发放的工资性补贴)。
(二)学校发放的专项福利性补助,包括取暖、降温补贴等。
(三)教学系(院)人员的校内岗位工资、办公费、业务费等,与编制和学生数及承担的工作相挂钩。
(四)缺编超编调节经费。
(五)高学历、高职称教师和拔尖人才的特殊拨款。
(六)重点项目的特殊拨款。
第六条 经费预算项目的标准
(一)在岗人员档案工资部分×12月。
(二)在岗人员的编制费:编制费(17000元/人·年),缺编单位按在岗人数计算,超编单位按核定的编制人数计算。
(三)全日制学生人头费:全日制学生人数学生费(200元/人·年)。
(四)缺编超编调节经费:
1、缺编费:缺编在10%以内(含10%)的人数×每编制费的80%,缺编在10%以上(不含10%)的人数×每编制费的50%。
2、超编费:超编在10%以内(含10%)的人数×每编制费的50%。超编在10%以上(不含10%)的人数×每编制费的30%。
(五)特殊人才拨款:
1、教授(博士)特拨费(3万元/人·年)×人数。
2、硕士特拨费(0.5万元/人·年)×人数。
3、省级学科带头人特拨费(3万元/人·年)×人数,校级学科带头人特拨费(1万元/人·年)×人数。
4、省级学术骨干特拨费(1万元/人·年)×人数,校级学术骨干特拨费(0.5万元/人·年)×人数。
5、兼职博士生导师特拨费(3万元/人·年)×人数,兼职硕士生导师特拨费(1万元/人人·年)×人数。
6、单证博士及硕士特拨费减半。
(六)重点项目的特殊拨款:
1、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特色优势学科特拨费(5万元/年)×数目,校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特色优势学科特拨费(2万元/年)×数目。
2、以上项目如被列于国家级项目,每项目在省级的标准上增加5万元/年。
3、学位点建设特拨费(5万元/年)×数目。
(七)专业效益调节费:各系(院)的各专业各年级本科学生达到60人以上的补贴1万元,达到90人以上的再补贴1万元。
第七条 预算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人头经费:指用于工资、校内岗位工资、各种补贴、加班费、临时工工资等经费。
(二)学生活动经费:指用于学生活动(包括招生就业等工作)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奖品等经费。
(三)综合办公经费:指用于差旅、办公、报刊资料、通讯等经费。
(四)教学业务经费:指用于教学建设、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图书资料、小型仪器、教学维持等经费。
(五)招待及其它费:指用于公务活动的招待及其它费用。
第八条 经费开支中的有关限定指标
(一)教学建设费不低于总经费的5%。
(二)图书资料费不低于总经费的2%。
(三)教研与科研费(包括学生科研)不低于总经费的2%。
(四)学生活动费不低于每生20元再加1000元。
(五)招待费不高于总经费的0.5%。
(六)所有特殊拨款均为拨款项目依据,不作为个人发放依据,所有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均按国家政策及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教学系(院)包干经费的核定。教学系(院)包干经费基数由学校有关部门核定后,经学校干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审核,报党委会批准。因教学系(院)事业发展和教学管理条件变动需要增减的包干经费,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核定。包干经费之外数额较大的专项经费,须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教学系(院)自筹经费的使用。教学系(院)通过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所筹集的资金(不含横向科研经费),按学校的有关创收文件执行后由教学系(院)自主支配使用。教学系(院)应将自筹经费的一部分用于系(院)的发展和教学科研条件的改善,具体比例由系(院)掌握。
第十一条 教学系(院)教学科研人员的横向科研经费,学校按规定提成的部分,60%返还系(院),由系(院)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二条 教学系(院)接受捐助和奖励经费的使用。教学系(院)接受社会和个人捐助的奖励性资金,须按照捐赠人的要求安排使用。捐赠给系(院)和奖励给系(院)的资金,可纳入教学系(院)包干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经费统一管理制度。教学系(院)各项收支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教学系(院)根据本办法支配使用包干经费和自筹经费,学校不予干涉。
第十四条 教学系(院)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财经纪律,必须遵守学校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教学系(院)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经教学系(院)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所有由教学系(院)自主支配的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行政负责人为经费审批负责人和经费使用责任人。
第十六条 实行教学系(院)经费总额动态包干以后,学校取消所有的部门不合理收费项目。学校原则上不再审批在包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经费申请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相悖的其它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