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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学院工伤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1 点击:

(院政发[200530  2005年4月5印发)

 

为了保障我院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襄樊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人员的鉴定

工伤人员工伤程度的鉴定范围和对象,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程序按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工伤人员的有关待遇

(一)凡因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计发退休费。其中本人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10%;饮食起居不需要扶助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5%。但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后,最高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二)工伤人员在评定了伤残等级后,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应伤残保健金(具体标准见下表)。

工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表

                                                单位:元/

伤 残 等 级

伤 残 性 质

   

   

特等

因公

970

 

一等

因公

760

 

二等甲级

因公

435

 

二等乙级

因公

340

 

三等甲级

因公

240

 

三等乙级

因公

205

 

(三)被评为特等和一等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可享受护理费。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护理费为280元,因工致残的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护理费为220元。

(四)工伤人员的医疗待遇

1、工伤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2、工伤人员医疗费的报销办法

1)报销医疗改革以来工伤范围内本人所支付的医疗费,非工伤范围内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2)就医需在我院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为:襄樊学院医院、解放军四七七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

3)报销医疗费时必须凭病历和药品处方,并经学院医院审核后,属工伤范围内的医疗费按程序报销。

4)医疗费每年十一月份报销一次。

(五)工伤致死人员享受因工(公)死亡人员待遇。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享受革命烈士待遇。

(六)工伤检查、评定等有关费用,由学院负责报销。

三、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工伤性质评定小组,负责工伤人员工伤性质的确认,其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实行不定期评审,成员由人事处负责商定。

四、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