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发[2005]30号
为了保障我院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襄樊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人员的鉴定
工伤人员工伤程度的鉴定范围和对象,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程序按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工伤人员的有关待遇
(一)凡因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计发退休费。其中本人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10%;饮食起居不需要扶助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5%。但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后,最高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二)工伤人员在评定了伤残等级后,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应伤残保健金(具体标准见下表)。
工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
伤 残 等 级 |
伤 残 性 质 |
标 准 |
备 注 |
|
特等 |
因公 |
970 |
|
|
一等 |
因公 |
760 |
|
|
二等甲级 |
因公 |
435 |
|
|
二等乙级 |
因公 |
340 |
|
|
三等甲级 |
因公 |
240 |
|
|
三等乙级 |
因公 |
205 |
|
(三)被评为特等和一等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可享受护理费。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护理费为280元,因工致残的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护理费为220元。
(四)工伤人员的医疗待遇
1、工伤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2、工伤人员医疗费的报销办法
(1)报销医疗改革以来工伤范围内本人所支付的医疗费,非工伤范围内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2)就医需在我院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为:襄樊学院医院、解放军四七七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
(3)报销医疗费时必须凭病历和药品处方,并经学院医院审核后,属工伤范围内的医疗费按程序报销。
(4)医疗费每年十一月份报销一次。
(五)工伤致死人员享受因工(公)死亡人员待遇。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享受革命烈士待遇。
(六)工伤检查、评定等有关费用,由学院负责报销。
三、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工伤性质评定小组,负责工伤人员工伤性质的确认,其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实行不定期评审,成员由人事处负责商定。
四、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