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学院对外宣传报道的管理,规范对外信息发布,促进学院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对外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音像等形式将我校有关情况(后勤集团等实体广告除外)介绍给校外各新闻媒体(包括对外送稿和给来访记者提供材料)。
二、党委宣传部是学院归口主管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部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主管对外信息发布和对内、外宣传报道的统一审定和签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校外提供学校消息报道稿件,需经党委宣传部审定。各个单位在对外发布信息和宣传报道时要认真把握政策,力求事实准确,评价恰当。
四、凡召开对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审定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邀请或接受校外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应事先报经党委宣传部批准。
邀请或接受境外新闻记者来校采访还需经省市外办或港澳台办和我院外事办批准。接待来访记者应核验有关证件或介绍信,境外记者来我院采访应出具有关外事部门的介绍信或证明。
五、学院鼓励院内单位和个人对外宣传襄樊学院,扩大学院的社会影响,并对在社会新闻媒体发表正面宣传襄樊学院新闻稿件的院内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外发布信息和宣传报道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七、本规定适用于院内所有单位(包括各实体)和个人。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